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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形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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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郑成思教授的《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之后,本报开始刊登另一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征文”比赛一等奖的作品——北京大学法学院何怀文先生的《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刊登此文不表明我们完全赞成作者的观点,只是给大家提供一种思路,供大家参考。本文主要站在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必须符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实际需要的角度指出,知识产权仅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政策工具之一。因而,知识产权战略应分为应对国际挑战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整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作者主要分析了我国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所面临的国际形势,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断强化及技术垄断和控制给予了充分的阐释。

中国不是一个知识产权强国,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必然不同于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是为了保护其已经形成的科技、经济、市场优势。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不是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更不是被动地应付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政治姿态。
中国知识产权的战略定位,乃至于其框架、视角和方法,都取决于中国发展的大战略,取决于中国面临的独特的国内国际形势。

一、国际的形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技术垄断和控制

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政治优势,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利用法律和非法律的手段,垄断和控制全球范围内的技术扩散与利用。国家间的技术竞争不再单纯是技术先进性的竞争,更是发达国家之间技术垄断性的竞争,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垄断和控制。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不断强化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孜孜不倦地努力将知识产权保护引入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它们凭借贸易手段,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就诉诸于其1930年关税法的301条款和337条款,通过贸易手段,单方面寻求知识产权利益。借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谈判之机,美国和欧盟联手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贸易谈判中。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为获得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纺织品等贸易的承诺,不得不接受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从此,所有WTO成员,无论发展水平如何,都不得不接受TRIPS协议设定的最低水平知识产权保护。TRIPS协议生效后,所有WTO成员间以及WTO成员与非成员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都必须至少符合TRIPS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但是,发达国家并不满足于此,它们继续通过政治经济优势,仰仗贸易优势,致力于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美国在2002 年贸易法规的快速审议授权(fast-track authority)HR3009中称:“美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的谈判目标在于:确保任何有关美国介入的知识产权的多边与双边贸易协议规定都能够反映美国国内法律相似的保护标准;为知识产权领域内出现的新技术以及在传送和传播产品方面的新手段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事实上,发达国家以国际贸易为谈判砝码,在双边贸易或双边和地区贸易与投资协议中,越来越多地要求发展中国家做出超越TRIPS协议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一系列超越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承诺,甚至引起了国际人权组织的关注和忧虑。儿童公约委员会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要求萨尔瓦多和厄瓜多尔评估自由贸易协议对药品获得的影响,要求确保儿童获得健康的权利。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已卷入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旋涡中。

(二)技术垄断和控制

TRIPS协议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但是,TRIPS协议的实施,未必有利于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让和传播。实际上,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的增长速度远远慢于全球技术转移的增长,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技术转移中所占的份额在下降。“这同时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科学技术方面的差距在扩大,意味着它们对发达国家的科技依附地位的强化。”这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首先是二流技术的转移。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仅是影响跨国公司选择以货物出口,还是以直接投资和技术许可供应相关市场的一个因素,它对技术向发展中国家扩散的贡献很有限。知识产权强保护的环境下,跨国公司可能倾向于选择直接投资或技术许可。但是,许可的技术往往是容易模仿的二流技术。跨国公司对“知识产品”的内部化动机最强,它们会竭力避免外部化导致的技术泄密和竞争对手的壮大(参见巴克莱和卡森等人的内部化理论)。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转移的是“边际产业”,即已经或即将失去竞争力的产业(参见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论)。

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转移的是已标准化的技术(参见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已经标准化的产品,市场竞争激烈而利润微薄。然而,通过知识产权,发达国家仍旧保持着对技术的控制和获益,从而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制约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贸易,大大限制了发展中国家从技术进步中获得的利益。

其次是技术溢出的有限。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强”保护不会增加伴随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的研发输入。也就是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未必能获得更多的技术溢出(spillover)。
事实上,跨国公司将90%以上的研发经费投回母国;只有不到10%的投入在当地,而其中大部分投入于产品质量控制和小改进。此外,跨国公司的国外研究开发活动也高度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国家,特别是美国、欧盟和日本。以美国为例,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海外研究开发活动迅猛增长。1986年美国的海外研发开支为 46亿美元,到1997年就为140亿美元;而海外研发占美国公司全部研发开支的比例从1985年的6.4%增长到1990年的9.7%,1997年达到10.4%。但是,2/3以上的海外研发资金集中在美国企业设于德国、英国、加拿大、法国和日本的研发机构。

另外,跨国公司还实行核心技术锁定,严密控制尖端技术的扩散。它们利用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在技术设计、生产工艺、包装广告、营销网络等关键部分,设置难以破解其诀窍的障碍,使东道国在本地化生产过程中受挫。

第三是跨国公司的技术联盟。跨国公司构建的各种各样的战略性技术联盟,形成了跨国公司的技术网络,控制了相关技术领域发展的方向、规模和速度,掌控了世界科技知识的生产和扩散。战略性技术联盟高度集中于美国、欧盟和日本,它们占1980年到1994年发达国家企业间所订技术协议总数的91.24%。比如美国与欧盟的交流占其总量的52%,与日本的交流占其总量的18%。世界日益被分解为以发达国家为核心的科技圈。

此外,跨国公司间还进行专利联盟,控制技术发展和相关的世界市场。比如,DVD的3C联盟,由飞利浦、索尼、先锋3公司组成,后LG加入而成为4C;6C联盟由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6公司组成,以后IBM也加入该联盟。DVD行业无疑是跨国公司的一个“俱乐部”。

最后则是发达国家的政策限制。发达国家政府还常常对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施加政策限制。比如,美国政府目前只许可低水平技术的对华转让,完全封杀可能涉及军事用途的军民两用先进技术的转让。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还试图利用 “瓦森纳条例”,说服其他32个成员国加强对中国的技术出口限制。

综上所述,世界全球化经济形势下,一方面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不断强化、发展中国家从技术模仿中获得的利益不断被压缩;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及其战略性技术同盟构成的跨国公司的技术网络,很大程度上控制了世界科学技术知识的生产和扩散,世界被分解为以发达国家为核心的科技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科学技术方面的差距在扩大,其对发达国家的科技依附地位在强化。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不可能通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通过国际技术扩散,获得先进技术,实现国家的腾飞。即使发展中国家超出TRIPS协议,大幅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并不意味着先进技术更容易扩散到发展中国家。TRIPS协议本质上是跨国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体现,TRIPS协议规定的目的,仅仅是发展中国家企图保护自身发展的尝试。因此,中国的腾飞必须依赖自主创新,依赖于国家内服务于自主创新的一套制度。

二、中国的形势: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家发展阶段

TRIPS协议使中国丧失了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决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自由,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事实上可能超过了其社会发展水平。Keith E Maskus 2000年的研究表明,在专利权和人均国民收入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倒U形的关系,即专利保护的力度会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最低点处转而开始上升时有所减弱,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中等发达水平时,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会逐步加大。 而且,在收入水平越高时,保护力度增强越快。计算表明,专利保护最弱时的人均收入,按照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 Power Parity) 接近1985年的2000美元(1985 international dollar)。其实道理很简单:最不发达国家几乎没有创新能力,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当收入和技术能力达到中等水平以后,国家才倾向于采用弱保护政策,但其主要精力仍旧在于模仿;当收入和技术能力达到发达水平后,才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发展相结合》的报告也指出:就现在已经获得重要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来看,知识产权“弱”的而非知识产权“强”保护和它们的经济快速发展和形成阶段相联系;知识产权强保护并不直接影响经济发展。

中国目前虽然GDP总量居世界第4位,但人均GDP仅为1700美元左右,属于中低收入水平。国家对外技术依存度超过50%,技术发展阶段处于从引进技术、跟踪技术阶段,向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相结合转变。然而,创新仍多为跟踪研究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的改进型创新,而非原始创新。因此,中国发展的现状并不需要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现在不可能违反TRIPS协议,弱化知识产权保护。但是,中国显然不宜超越社会发展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依中国现实的发展状况,社会的进步很是依赖技术的扩散,国民经济承担创新的风险和成本的能力有限,急需资金优先发展社会目的。因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也应该避免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倾向,于具体措施制定之时,尽可能利用TRIPS协议的制度空间,尽量避免不利于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强保护。同时,知识产权强保护给国内企业的利益少,而容易造成外国企业在华的垄断地位。因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之一应该放在市场竞争规制上,注意消除TRIPS协议下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弊端。(文章略有删节,未完待续)
顶端 Posted: 2008-03-24 14:21 | [楼 主]
w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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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iang] 吔!
顶端 Posted: 2008-03-27 10:53 | 1 楼
wtop
欢迎光临高新技术产业化导引专业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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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p] 拜托您啦!
 

[wtop] 强!
顶端 Posted: 2008-08-15 17:25 | 2 楼
hn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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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我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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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帖被wthwj在2009-03-03 16:11重新编辑 ]
顶端 Posted: 2009-03-02 21:38 | 3 楼
ni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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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rco] 强!
顶端 Posted: 2009-03-25 12:48 |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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