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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高技术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市级财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项目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术项目,包括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高技术项目。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技术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简称“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二)研究提出年度实施的重点高技术产业专项;

(三)初审和申报国家高技术项目;

(四)组织评审市级高技术项目,批复市级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五)编制和下达年度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七)组织协调本市高技术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和市级高技术项目的综合验收及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企业投资高技术项目的备案、区县政府投资高技术项目的审批、项目核准报告申报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二)协助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推进辖区内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推进高技术项目的单项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投资主管部门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五)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等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研究发布高技术产业重点专项公告或通知;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转发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申报及实施时间,以及安排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高技术项目申报的基本要求。

(一)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

(二)项目实行资本金制。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筹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资本金可以是项目单位自有货币资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符合国家或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四)符合重点专项公告或通知对高技术项目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七)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所需资金落实,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

(八)建设项目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其中未开工项目需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申请补贴资金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补贴资金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备案或核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执行(备案或核准要求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十条 申报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经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程序

(一)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核准文件,按照年度高技术产业重点专项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三),报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在要求时限内补充相关资料。

(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依托专家或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或评估,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最终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补贴资金的程序

(一)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核准文件,按照年度高技术产业重点专项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对不否符合资金使用方向、不符合专项要求、不符合补贴资金安排原则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申报单位;对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符合专项要求、符合补贴资金安排原则,但相关文件不齐备有效、建设条件不落实等不符合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在要求时限内补充相关资料。

(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托专家或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

专家咨询评估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对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专项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专家咨询评估应坚持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四)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咨询评估意见,综合考虑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将咨询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项目申报部门或单位。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补贴资金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总体目标、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补贴资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建筑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研制开发项目的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补贴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高技术项目列入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其他资金到位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补贴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申报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并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不得改变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文件或核准报告明确的主体内容和要求。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查部门重新组织审查。

投资概算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建设内容编制。

第二十二条 高技术项目应依法组织招标。

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对于使用市级补贴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检查制度。项目单位应在每季度的最后1个月末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建设情况季度报表》(格式见附件四)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等内容的简要说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项目进度、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调整后不能完成原定总体目标的,应将调整方案上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调整,并将结果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市级高技术项目,调整后不能完成原定总体目标的,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方案上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将调整方案上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主管部门将视情况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结题验收或综合验收。

(一)高技术项目的结题验收。高技术项目的结题验收可视投资规模和补贴资金规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应充分吸收有关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意见。

(二)高技术项目的综合验收。项目在完成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进行竣工决算,会同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写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五),一并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小组进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组织综合验收前,可视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机构开展项目竣工审计。

1.项目申请综合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建筑、环保、规划、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单项验收。医药、信息等行业应申请相应的行业标准规范验收。

2.申请综合验收,要求建筑工程、工艺设备和装置、公用设施(环保、消防、卫生等)、项目帐目、生产日志等档案文件、图纸、资料齐全。

3.综合验收小组原则上由投资、建设、消防、环保、安全生产、卫生等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的人员及有关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备案、核准和立项审批的投资主管部门列席。

4.综合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做出验收结论。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成项目单位进一步整改落实后再组织综合验收。

5.综合验收合格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保存整套验收资料。属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验收结论。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有关档案和综合验收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后评估制度。高技术项目在验收两年内,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结题验收或综合验收项目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后评估(格式见附件六)。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条 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在重庆市高技术项目信息查询系统中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于按期或提前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通过验收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及工作人员,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管理、评估、咨询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高技术项目备案要求

1.按属地化投资备案管理原则,项目单位作出投资决策后,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备案资料。

2.凡属于投资备案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备案确认,向项目单位颁发投资项目备案证。

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或下级投资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3.已办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如投资主体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应当按申报程序向原发证机关交回原投资项目备案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按规定自动销号。需延期的,应重新申办项目备案证。

5.区县(自治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所备案项目及其年度执行情况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择优推进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

附件二:

高技术项目的核准要求

1.项目单位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高技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基本提纲如下: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7)项目招标内容;

(8)其他应说明事项;

(9)附件: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附送的文件。

2.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就以下内容提出核准推荐意见: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和核准推荐意见,并争取核准。

4.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顶端 Posted: 2009-02-03 10:22 | [楼 主]
ni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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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rco] 太爱你了!
  

[nirco] 好贴!
顶端 Posted: 2009-02-21 14:14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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