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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颁布《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商务部日前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今年3月3日起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指出,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管理办法强调,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部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号、合同名称、技术供方、技术受方、技术使用方、合同概况、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合同有效期。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管理办法特别指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

顶端 Posted: 2009-02-16 15:00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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