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jy |
2008-05-06 16:12 |
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目前,基金委公布了有关复审申请的程序和要求。要求如下:
1. 复审申请人向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索取用户名和密码,用于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ISIS系统)。
2. 登录ISIS系统,在线填写复审申请表后提交。
3. 在ISIS系统提交电子申请表后,须打印一份纸质申请表,本人签字后于5月15日前寄送相关科学部综合处(以邮戳日期为准)。
4. 5月15日下午4∶00,ISIS系统关闭,不再接收复审申请。
5.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非项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提交纸质复审申请表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复审申请手续不全的;项目申请人以本人或项目组成员被他人假冒签名为由提出的复审申请(该类情况可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投诉和举报)。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相关科学部负责审查复审申请,审查依据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2008年度项目指南和申请通告。经审查,认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相关规定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有误的,撤销原决定并进行重新评审。有关复审审查决定将由相关科学部在6月30日前以公函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
7. 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可随时查看本单位人员复审申请的提交与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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