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hz |
2013-02-18 10:11 |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
对于当前中国收入分配领域的种种矛盾现象,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是分配差距,主要是指分配的结果。另一是分配不公,指的是对造成分配不平等结果原因的判断。这两个问题,存在于所有经济体制和所有发展阶段。有所不同的是,在当前的中国,分配差距往往与分配不公高度关联。而分配不公,又与现实收入分配秩序的不太规范直接相关。事情表现在收入分配差距上,问题的根源,则存在于收入分配秩序的不规范之中。所以打造一个以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为特点的规范性的收入分配秩序,十分重要。
正是基于这种判断,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较大篇幅专门围绕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从“加快收入分配相关领域立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加强领导干部收入管理、严格规范非税收入、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和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等六个方面作出了重要部署。并且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和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等四个主要目标。这意味着,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入手,矫正分配不公,进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已经成为深化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条重要线索。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曙光,已经初步呈现。
然而,鉴于当前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完成上述任务、实现上述目标,绝非一蹴而就。它不仅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而且还必须有打硬仗的思想装备。以“牵牛鼻子”的思维透视围绕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的各项改革,至少如下几场具有基础意义的硬仗要首先打好:
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
应当说,对于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秩序,这些年,党和政府已经推出了一系列规范性举措。《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即是两个突出的范例。这些办法,为建立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机制、推进职务消费制度改革迈出了坚实一步。
但是,从总体上说,在国有企业收入分配领域,我们仍然面临着许多严峻的挑战。比如,由于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约束机制未能真正建立起来,对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高管人员收入水平和职务消费缺乏有效约束;由于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未能真正建立起来,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比例,不仅远远低于国际上的一般水平,而且上缴的利润也多在国有企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有些行业凭借行政垄断地位和准入机制,既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又获取了高额利润,并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本行业的高工资和高福利;由于收入分配领域的相关立法尚未完全到位,一些非法收入,如以企业改制为名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偷税漏税、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列举到的以及没有列举到的问题,关键是规范好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机制。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机制当在优先解决之列。
其一,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国有企业的基本属性,一是企业,另一是国有。作为企业,它要遵从市场法则,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上谋生存、求发展。作为“国有”的企业,它要遵从公共法则,让全体人民参与收益分配和监督管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就意味着,在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及其使用中,应当也必须使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在国有企业的权益得到保障。就此而论,作为1994年财税改革的一项安排,国有企业不向国家上缴利润或少向国家上缴利润,不过是出于支持国有企业脱困的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绝非长久之策。决不能以此为托辞,将临时措施长期化、固定化甚至制度化。所以,以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为主线索,尽快采取措施,将所有国有企业纳入上缴利润范围并大幅提高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当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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