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毛腿 |
2008-03-06 12:40 |
SA8000标准引起我国社会广泛关注以来,社会各界和学术界在如何对待该标准方面存在分歧,特别是对我国企业接受该标准是否应当和可行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其关键在于该标准是否高于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关规定,是否适合我国国情。
有人说,SA8000是贸易壁垒,是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劳动标准来打压我国出口企业;有人说,SA8000是借人权来限制我国廉价产品出口;有人说,SA8000不符合我国国情,我国企业目前不可能、也不应该实行SA8000……
本人在一篇调查报告中,将SA8000∶2001版的非体系性条款,即第四章中的1-8条共24款,逐条逐款与我国七部主要相关法律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作全面比较。结果显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绝大多数相关条款与SA8000相当或更严格,如童工年龄、每周工作时间、工会等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都严于SA8000。 SA8000标准可能明显高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仅有9点,且这些条款不包括与我国现行法律原则相抵触或特别苛刻的要求,可以认为SA8000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相容。
我将这九点内容列于下面,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就用不着多费笔墨了。感兴趣的读者可以查看拙文《SA8000标准与我国劳动法律比较研究》(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SA8000标准可能明显高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1. 有关完全禁止使用童工而没有例外的规定(1.1款)和要求使用童工者为其教育提供支持(1.2款),(但后者也可以看成我国劳动法相应处罚措施的替代条款,即可以认为二者相当);
2. 对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的规定(1.3款);
3. 未成年人工作地点之外的环境的规定(1.4款);
4. 有关强迫劳动的限定(2.1款);
5. 有关厕所、水、储藏食物的卫生设施的具体规定(3.5款);
6. 关于就业歧视的条款(5.1款)
7. 禁止对男性的性侵扰行为的规定(5.3款);
8. 特殊情况下每周加班时间的规定(7.1款);
9. 用人单位不应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8.3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