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昆明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从此有了地方法规的保障,昆明也成为全国继厦门、深圳后第三个制定并实施地方科技法规的城市。
《条例》鼓励和引导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鼓励应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开展滇池流域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等,这些都紧密结合现代新昆明建设实际。《条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中履行的职责,这在昆明市地方法规中尚属首次;同时,也强化了企业在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引导、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昆明市明确了《条例》实施的资金保障措施:市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占当年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用于应用研究开发的资金不低于2/3;县级财政科学技术投入占当年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1%。 |